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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CC濫權 國家暴力讓言論自由倒退50年
黃智賢
4/4/2007 7:11:07 PM

一片黑道小弟持槍嗆聲恐嚇光碟,讓TVBS高層見獵心喜,如獲至寶,以獨家新聞播出;全民卻在最後才發現這片光碟,竟然是T台駐地記者自己拍的,輿論大譁之下,T台成為眾矢之的。

TVBS犯的錯無可推諉,包括在道德和社會責任上,選擇譁眾取寵的嗜血角度;包括專業上,一大群資深新聞主管,卻沒有人看出光碟拍攝技巧純熟,黑道口調清晰等種種疑點;也包括事發後,高層主管仍然希望大事化小的心態,和不願在第一時間負責任的以記者會公佈並說明事件原委等。

我們可以對TVBS和其眾多高層主管有種種質疑和批判,可是,最不幸的是,當權者和民粹操弄的手法卻立刻上路,而NCC更左支右絀,一下子說T台過去紀錄良好,然後在政治壓力下,除了對T台罰200萬以外,又突然對T台祭出史無前例的違法違憲重罰,要求李濤總經理職撤職,李四端和李濤不應身兼主管職及節目主持人。
但搞清楚,嗆聲光碟這並不是假新聞,它是治安敗壞,黑道猖狂的一次貨真價實的操練。

如果NCC可以用廣電法第29條,立下這個異想天開的濫權判例,那台灣的言論自由,會在一夜間退步50年,回到當權者欽點媒體主管的年代;回到70年前,納粹黨對記者身分設限,對新聞報導內容徹底掌控的年代。

如果TVBS作為一個電視台,會突然失去人事自主權;李濤可以隨時被剝奪工作權;那台灣的人權和媒體的第四權,可以就此束手就擒,不用再談了。

想像一下,這個29條的「或其他必要手段」,如果可以這樣硬幹,那NCC可不可以隨時要求所有電視台和廣播電台,隨時依NCC高興撤換從負責人到基層員工?可不可以要求主持人名單要通過NCC審查?那來賓呢?歌手呢?演員呢?NCC要不要管採購?要不要乾脆全部接管經營權?要不要管哪些新聞可以播?

任何民主國家,從超速、毀謗到殺人放火,不管是違規還是犯法,只要牽涉到政府要處罰人民,都必須有相應而明確的法條。因為當政府要處罰人民,要剝奪人民的各種權利時,都必須要「依法行政」,並且處罰內容都要以法律明文訂之;而所謂的「明文訂之」,決不可以是像假借廣電法第29條的「或其他必要措施」,這樣籠統,含混不清,讓行政權可以恣意無限上綱;而是罰則明確,處罰內容毫無模糊空間。

NCC正經事不做,卻只想著對手無寸鐵的媒體違法弄權,好向當權者交差表功。鄭文燦以新聞局長之姿,公然施壓日商,把珍貴的無線台-台視股票賣給自由時報;而經濟部長竟也出席,讓也有台視股票的日商電器大廠望而生畏。這樣公然介入媒體股權買賣,這樣公然操控無線電視台經營權,這樣嚴重的國際醜聞,NCC可有LP稍微辦一辦給我們看看?

從中央到地方,首長們長期假借宣導政令,編列高額的廣告經費,或是跟電視台合作,幫首長和自己的政績打廣告,甚至製作節目,這樣公然的「政媒合作」,找遍民主先進國家,找不到哪個國家的政治人物敢這樣幹!NCC為什麼不辦幾件來給我們看看?

順便閑問一句,非法的地下電台,請問NCC有沒有空處理?

我們可以對李濤和TVBS有最嚴厲的批評,但是用違法濫權的粗暴手段對付媒體,不知哪一個民主國家幹得出來呢?如果我們容許T台屈服了,那請問,誰是下一個目標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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